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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自治州经济发展,根据公安部的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州公安局决定在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刑事侦察工作、消防管理、网安管理等七个方面,制定出台30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居民落户时,经派出所和户政部门审核,手续完备的,可不经局领导审批,由户政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父母投靠子女的人员,可由其子女直接申请,办理迁入手续;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三)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城镇在三个月内发放,农牧区在六个月内发放。 (四)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快证时,经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不经局领导审批,由派出所或治安部门办理。凡公民身份证遗失补办者,可以不登报声明,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和户政部门补办。 (五)申请办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对城镇范围内的大型用工单位实行登门办证,现场办公,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 (六)凡16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将无条件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七)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手续时,对手续齐全者,随到随办;对手续缺项的,由户籍部门出具《缺项单》或《补充材料通知单》,待补齐手续后予以办理,在两次内给予办理完毕,否则将由户籍办理人员承担前来办事人员的往返费用和一天食宿费用;下班时,只要有一名群众来办理户口手续,户籍民警必须认真办理完毕后方可下班,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办理。 (八)责任区民警下管区时,遇到群众办理户口或咨询时,要讲明办理户口程序,如手续齐全,可由责任区民警带回派出所办理,责任区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九)上级公安机关制好的已返回县市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由过去到派出所集中领取为主、送证上门为辅,改为由责任区民警主动上门服务发证为主,到派出所领取为辅。 二、治安管理 (十)办理旅店业、刻字业、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对爆炸危险物品、剧毒化学物品的使用、审批,由原来的层层审批,一律集中在“巴州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十二)对在旅游区投资新建旅店、宾馆的,实施上门办证服务。 三、刑事侦察工作 (十三)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或群众报案后,经过初查应对是否立案作出答复;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外,在受案侦办过程中应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并将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案件破获后,应及时向报案人(当事人)或单位告知破案及赃物追缴情况,对无法追回的赃物,告知其诉讼权利。 四、出入境管理 (十四)居民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 (十五)实行急件全天候受理服务,对特急件在8小时外可进行办理。 (十六)对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员,实行外事民警代填制。 (十七)对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员,主动上门服务。 五、交通管理 (十八)驾驶员年审、车辆年检检审表,不再需要所辖交警大队盖章,直接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年审、年检手续。 (十九)车辆年检,除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机动车外,其它车辆不再查验保险手续;所有年检车辆免查税务税票。 (二十)农用车、摩托车办牌业务由原大队集中办理下放到各中队办理,手续齐全的,从受理之时起,即时办理完毕。 (二十一)对转入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直接办理转籍手续,不再进行预约考试。 (二十二)对运送鲜活物资车辆驾驶员,发生一般违章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扣车,依法从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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